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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与李艳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李艳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负责人杨永银,总经理。被告李艳柳。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与被告李艳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不服北劳仲裁字(2015)第017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