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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路与谭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路,谭必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马路。委托代理人马英存,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必宏。原告马路与被告谭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谭必宏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黄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丽、人民陪审员凌泽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马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马路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必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承包平果县马头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资金紧缺为由在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限于2013年8月4日全部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又再次找原告借款,表示如想要回原先借款,必须再借二三十万给被告,到时新债旧债一次性还清。原告急于要回原先借给的钱,又于2014年9月17日筹了228990元钱借给被告,限于2015年3月17日还清。至今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追偿,被告仍未还款。为此,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3、《借款借据》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谭必宏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马路借款35000元的事实;4、《借款借据》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谭必宏2014年9月17日向原告马路借款228990元的事实。被告谭必宏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案调查的重点是: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399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必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内容能够证明所反映的事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以承包平果县马头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资金紧缺为由在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限于2013年8月4日全部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又再次找原告借款,表示如想要回原先借款,必须再借二三十万给被告,到时新债旧债一次性还清。原告急于要回原先借给的钱,又于2014年9月17日筹了228990元钱借给被告,限于2015年3月17日还清。至今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于2015年5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399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6399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该两笔借款的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履行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必宏偿还原告马路借款本金263990元;案件受理费5259元(原告马路已预交),由被告谭必宏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59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遵审 判 员  邓 丽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