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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8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同升湖山庄白竹水乡六区3栋。法定代表人刘雨城,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明,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611元和滞纳金2440.1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潘明存款或其它收入1125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