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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玉井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玉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641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玉井,农民。2007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玉井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130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邓玉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邓玉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玉井申���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玉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玉井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13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