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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吉泉,该公司职工。被告白玉琴。被告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梅贞,该公司经理。被告白秀兰。被告何维清。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次日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缓交至开庭前,但原告于开庭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开庭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殿忠审 判 员  贺红萍人民陪审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