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72号原告: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开海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