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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俸魁与金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18号原告:黄俸魁。被告:金阳红。原告黄俸魁为与被告金阳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阳红支付原告工资款7774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俸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起,原告黄俸魁为被告金阳红在位于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的红木家具城和火腿厂从事铺地砖工作,形式为包清工。经双方于2014年11月19日结算,被告金阳红尚欠原告黄俸魁工资款77740元,并出具结算单两份,约定于2014年12月25日前全部结清。后经催讨,被告金阳红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阳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俸魁工资款777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俸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其中137元由原告黄俸魁负担,910元由被告金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