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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臧森、繁昌县永胜移动起重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繁昌县永胜移动起重服务有限公司,臧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73-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永胜移动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号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臧森,总经理。被执行人臧森,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86267.19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2324元(以租金286267.1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0059元、执行费13700元,共计332350.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臧森、繁昌县永胜移动起重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2350.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