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易点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勇股权转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易点伟达科技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3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易点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108号1号楼72号巧思商务酒店205号房。法定代表人崔红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北京易点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5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勇给付第三人北京易点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二十六万二千八百五十八元,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给付六万五千元(已履行),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前给付一万六千元,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一万六千元,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年前给付一万六千元,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年前给付一万六千元,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年前给付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八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崔红根、赵子影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易点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勇给付人民币1298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勇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万元。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于2015年5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并于2015年9月24日划拨该账户存款人民币18600元。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15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于2015年6月1日决定对张勇司法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33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