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侠诉被告殷帮助、张凤雯、尹海龙、孙绍明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侠,殷帮助,张凤雯,尹海龙,孙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10号原告:吕侠,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大坝街理财巷*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被告:殷帮助,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马寨行政村殷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9********。被告:张凤雯,女,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41981********。被告:尹海龙,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城西镇朱庄行政村尹王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6********。被告:孙绍明,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楚店镇赵寨行政村南孙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6211965********。原告吕侠诉被告殷帮助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1日,被告殷帮助夫妻由被告尹海龙、孙绍明担保向原告吕侠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期限至2014年3月21日止,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5%计算,逾期按日加收借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等。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吕侠多次催要,被告殷帮助夫妻至今没有偿还,两担保人也进行推脱,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殷帮助、张凤雯夫妇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尹海龙、孙绍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应视为法律规定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完全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会华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于姗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