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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文飞与蔡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志光,徐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振钊,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智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飞,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彪,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文杰。上诉人蔡志光因与被上诉人徐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蔡志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徐文飞。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75元,由蔡志光负担。上诉人蔡志光向本院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判令蔡志光向徐文飞支付本金及利息,蔡志光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徐文飞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徐文飞承担。被上诉人徐文飞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审判令蔡志光还本付息是否得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蔡志光向徐文飞借款20万元,徐文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相应款项,蔡志光对此未持异议。案涉���款事实清楚,徐文飞主张蔡志光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令蔡志光偿还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蔡志光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50元,由上诉人蔡志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学军审 判 员  舒 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