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奎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金芝与秦彦龙、任军、成都渝成建筑工程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芝,重庆市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彦龙,任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奎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杨金芝,女,汉族,1966年3月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被告:重庆市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哈密市青年北路正华小区1#202室。被告:秦彦龙,男,汉族,住哈密市。被告:任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芝诉被告重庆市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彦龙、任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晨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