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伟林与李建荣、黄海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林,李建荣,黄海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林。委托代理人罗美卿,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荣。被执行人黄海欣。申请执行人陈伟林与被执行人李建荣、黄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建荣、黄海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二、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三、案件一审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525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3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荣、黄海欣人民币238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赖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