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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国,许彦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2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许彦河,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彦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许彦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