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易炳全与黄洋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炳全,黄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易炳全,男,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洋洋,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炳全与被执行人黄洋洋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黄洋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洋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易炳全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