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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邓官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867号罪犯邓官炳,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清流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官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该犯退赃人民币47430.9元及马来西亚令吉2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官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责令该犯退赃人民币47430.9元及马来西亚令吉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官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官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官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阙    斌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