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殷庚与李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庚,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51-2号申请执行人:殷庚,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李勤,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涡执字第0065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勤银行存款4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勤已清偿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勤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