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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改荣、王继红与马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异字第27号异议人:赵改荣。委托代理人:李佩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继红。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卫华,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王继红申请执行马卫华等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改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赵改荣异议称,本案被执行人是马卫华,异议人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应执行属于异议人名下的股票和储藏室等。许昌市三八路5号的住房是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共有的唯一房产,法院予以拍卖违法。王继红方认为,赵改荣的异议原已经过省法院的复议,不应再受理。赵改荣曾承诺同意协助执行拍卖房屋,应包括储藏室。赵改荣名下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该财产并无不当。本院审查查明,许昌仲裁委员会2008年9月20日作出许仲裁字(2008)第23号裁决书,裁决马卫华偿还王继红本金365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马卫峰、马卫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2009年2月2日作出(2009)许法执裁字第2008-91-1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卫华和异议人赵改荣夫妻共有的位于许昌市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的东单元五层西户房屋一套,于2009年9月1日裁定对上述查封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已拍卖成交并过户完毕。2009年8月4日本院对赵改荣名下的股票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王继红和马卫峰、马卫勇达成和解协议,王继红不再要求对马卫峰、马卫勇执行。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5)许法执裁字第2008-91-43号执行裁定,对赵改荣名下股票资金予以扣划。本院认为,异议人赵改荣的部分异议虽然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但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排除执行的权益,应依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异议人赵改荣不是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未经实体审判,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裁定认定其个人名下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异议人赵改荣名下股票资金的执行不当,异议人的该项异议成立。赵改荣不能证实本案被执行的储藏室属其个人财产,该项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位于许昌市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东单元五层西户房屋的执行已经终结且已交付买受人,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请求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赵改荣名下股票资金的执行,驳回赵改荣的其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介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