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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敏斐与杨永岳、丁海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斐,杨永岳,丁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8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斐。被执行人杨永岳。被执行人丁海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永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水产弄41号的房���,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杨永岳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水产弄41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