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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肖利与孟令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利,孟令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肖利,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被执行人孟令奎,男,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肖昨与被执行人孟令奎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孟令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宇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