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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后向同案人朱某洪(已判刑)开设3个“时时彩”账户供李某川和“阿牙”、“阿亮”(均身份不明)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李某川在参赌期间共投注约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发案现场拍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城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司马浦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通讯记录,证人李某川、蔡某石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博账号供他人进行投注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代理审判员  陈晓鹏人民陪审员  吴宏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膺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