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陈觉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觉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952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觉粱(绰号陈三),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觉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6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觉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觉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觉粱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觉粱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6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代理审判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思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