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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夏甚寒与骆秋锋、张露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甚寒,骆秋锋,张露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夏甚寒。被申请人骆秋锋。被申请人张露芬。申请人夏甚寒因与被申请人骆秋锋、张露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3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骆秋锋、张露芬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变卖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