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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绍毅与王桂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毅,王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284号原告李绍毅,男,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桂祥,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毅诉被告王桂祥申请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毅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绍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桂祥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