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生彬诉李殿兵、贾献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彬,贾献华,李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杨生彬,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贾献华,男,汉族,现住新疆省昌吉市。被告李殿兵,男,汉族,现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彬诉被告贾献华、李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生彬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献华、李殿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863.8元,由原告杨生彬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