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于怀勋与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怀勋,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于怀勋,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马棚镇。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5124-8。法定代表人:郭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于怀勋与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96241.53元,执行费134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