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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于怀勋与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怀勋,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于怀勋,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马棚镇。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5124-8。法定代表人:郭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于怀勋与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96241.53元,执行费134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