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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子卿与徐达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卿,徐达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何子卿,居民。被告:徐达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卿与被告徐达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何子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