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子卿与徐达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卿,徐达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何子卿,居民。被告:徐达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卿与被告徐达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何子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