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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迈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初贤与被告李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初贤,李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迈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金初贤,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李赏,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初贤与被告李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赏的户籍地为河南洛阳市某区某镇某村X组XX号,因该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京市栖霞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550元,一并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