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迈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初贤与被告李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初贤,李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迈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金初贤,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李赏,女,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初贤与被告李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赏的户籍地为河南洛阳市某区某镇某村X组XX号,因该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京市栖霞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550元,一并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