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龙君与袁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龙君,袁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033号原告梁龙君,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生。被告袁利军,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龙君诉被告袁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龙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龙君撤回对被告袁利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梁龙君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