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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春娥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娥,季红,高燕,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黄春娥,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季红,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高燕,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王洪祥,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人黄春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拒绝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计34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季红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路碧水家园3栋01单元2301室的房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提供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也应予以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季红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路碧水家园3栋01单元2301室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洪祥所有的位于在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商贸城C-2#楼4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诗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