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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刘崇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刘崇伟,卢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号。被执行人刘崇伟,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卢美玲,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刘崇伟、卢美玲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1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崇伟、卢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刘崇伟、卢美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