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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席斌与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游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斌,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泰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席斌,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济南历下姚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泰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庞太鹏,总经理。原告席斌与被告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济南泰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鹏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牟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茅华、黄月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斌及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居然之家的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鹏木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斌诉称:被告泰鹏木业在被告居然之家租赁房屋用于经营自己的产品。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和被告泰鹏木业签订购买合同清算单,且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交给泰鹏木业,余款2740元在2014年11月6日交货时付清。但是到了2014年11月6日时,被告泰鹏木业不仅没有送货,且已搬离居然之家。随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解决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购买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居然之家辩称:一、原告与泰鹏木业签订买卖合同时,泰鹏木业并不在我处经营。二、原告与泰鹏木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没有我方盖章并且收款收据也没有我方的财务盖章,因此,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泰鹏木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席斌提交POS签购单一张及《泰鹏居室门合同清单》一份,证明2014年8月30日,席斌与泰鹏木业签订合同,约定席斌从泰鹏木业处订购对开进户门一组,价格为22700元,预交20000元整,余款2700元,送货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原告席斌通过刷卡方式向泰鹏木业支付20000元。被告居然之家提交与泰鹏木业签订的《招商合同》一份,约定泰鹏木业租赁居然之家位于济南市北园店家具材料馆二层进行经营,由泰鹏木业向居然之家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1日。合同第三章关于违约责任中“先行赔付”的条款约定,居然之家对租金方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租赁房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居然之家先向其进行赔付。合同第四章关于统一收银的条款约定,居然之家实行统一收银制度,租赁房私自收银或者未能要求消费者将货款和相关费用交至居然之家,居然之家将对租赁房处以10倍于逃单金额的违约金,租赁房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一律视为租赁房责任,发生两单以上逃单行为,居然之家有权终止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席斌提交的POS签购单一张及《泰鹏居室门合同清单》一份,被告居然之家提供的《招商合同》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席斌与泰鹏木业签订合同清单一份并向泰鹏木业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居然之家是否应对泰鹏木业的违约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席斌主张于2014年8月30日向位于被告居然之家处的泰鹏木业购买木门并向泰鹏木业刷卡交费,被告居然之家对此予以否认,并陈述席斌购买木门时泰鹏木业已不在居然之家处进行经营。但根据被告居然之家提供的与泰鹏木业签订的《招商合同》显示,泰鹏木业确曾租用居然之家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合同显示的租赁到期日为2014年8月21日,且居然之家未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8月30日时泰鹏木业已搬离居然之家的场地,故应当认定原告席斌确系在位于居然之家内的泰鹏木门处购买木门。另,原告席斌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居然之家商场处进行购物,被告居然之家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购物、交款服务,被告居然之家陈述已在商场内张贴店堂告示提醒消费者为维护个人利益到居然之家的收银台统一收款,但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且根据被告居然之家提交的《招商合同》,居然之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故对于消费者与经营商户发生消费纠纷时,居然之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被告泰鹏木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席斌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居然之家作为提供经营场所的商场,应对泰鹏木业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居然之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泰鹏木业追偿。被告泰鹏木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泰鹏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席斌货款20000元。二、被告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济南泰鹏木业有限公司、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 阳人民陪审员 茅 华人民陪审员 黄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