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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834-1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某某应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钟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钟某某的银行存款155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余下的1506元用于缴纳本案相应罚金;并裁定对被执行人钟某某所有的粤WS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对该车辆不能作处理。其他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