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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邹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成云,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善生,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荣遐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禹颖聪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邹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邹某丙。双方婚前互相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独自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邹某乙、邹某丁,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及其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邹五中的证人证言;4、胡国才的证人证言;5、邹凤燕的证人证言;6、邹五中的证人证言;7、胡益农的证人证言;8、邹仲桂的证人证言;9、邹某丙、邹某乙的奖状照片;10、肖正根的证人证言;11、(2014)双民一初字第957号判决书。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是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生育第二个女孩后,原告便对被告冷淡,家庭经济由原告一人掌控,生育两个小孩被某,费用也都是被告自己支付,小孩看病原告都不出钱,被告只好带着小孩外出打工,所以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女儿邹某丙,抚养费应按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另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以往为小孩所支付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剖腹产手术费、住院费等,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要求,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户籍证明;2、结婚证复印件;3、宋高梅的证人证言。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邹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邹某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小孩。因性格差异原、被告偶有争吵,2011年被告也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2014年11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2月10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到被告家想与被告好好沟通,因被告带着两个小孩外出不在家而未果。2015年8月10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自2011年被告外出打工开始,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多体贴、关心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禹颖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