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云、曹杰芹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曹杰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云,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监护人:王自杰。系申请人王云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杰芹,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王云要求宣告曹杰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云诉称:我与曹杰芹于2008年8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于2009年5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甜甜,后曹杰芹于2010年2月10日出家出走,五年来经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曹杰芹失踪。经审理查明:王云与曹杰芹于2008年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2009年5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甜甜,后曹杰芹于2010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王云系精神××人,××级别为一级,王云的监护人为父亲王自杰。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杰芹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曹杰芹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杰芹自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杰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