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郭承轮、郭永玉、赵则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承轮,郭永玉,赵则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4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李集信用社,职务:主任。被告郭承轮,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永玉,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则训,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承轮、郭永玉、赵则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人民陪审员 张孟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