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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秦红莲与曹明祥、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莲,曹明祥,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秦红莲,女,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住三门峡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祥,男,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李强,男,生于1980年2月11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莲诉被告曹明祥、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红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红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莲撤回起诉。按键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