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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毛家艳与易鹏、刘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家艳,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毛家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易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勇,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系易鹏之夫。被执行人刘金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胡玉敏,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5710040049,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夹湾路56-03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7-6-213(竹苑小区)。系被执行人刘金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鹏、刘勇、刘金华、胡玉敏的银行存款3212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向秋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