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文帅、韩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李文帅,韩成,史金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001号。负责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燕训,该单位职员。被告李文帅。被告韩成。被告史金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文帅、韩成、史金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元、申请保全费1528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赵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