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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丹诉边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丹,边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762号申请执行人苏丹,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边雪,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教师。原告苏丹诉被告边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丹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边雪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苏丹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