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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鸿信与李银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信,李银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李鸿信。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成。原告李鸿信诉被告李银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月生活费200元并支付24年的赡养费24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崟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