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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大潮与冯远初、冯远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大潮,冯远初,冯远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梁大潮,男,汉族,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香港永久身份证号码:×××4(2).委托代理人陆春峰,广东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丽。被申请人冯远初,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冯远柏,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人梁大潮因与被申请人冯远初、冯远柏借款协议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15)肇仲案字49号】,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远初、冯远柏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二路43号之一和之二房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远初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二路43号之二房产(产权证号:C2074605;建筑面积:1294.2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冯远柏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二路43-1房产(产权证号:C2074604;建筑面积:1418.71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雄审 判 员  陈钰修人民陪审员  钱子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