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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与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荣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荣超,胡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88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西路229-253号。代表人:高晓红,行长。委托代理人:XX、俞晓东,该银行员工。被告: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前港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荣超。被告:陈荣超。被告:胡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与被告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荣超、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唯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荣超、胡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710元,减半收取36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35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