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牛雄民与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冻结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雄民,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牛雄民,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牛雄民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2485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273元。被执行人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至今仅向申请执行人牛雄民支付80000元,下剩144854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