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彭彩珍与田金平、李群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彩珍,田金平,李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彭彩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田金平。被执行人李群芳。彭彩珍与田金平、李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田金平、李群芳支付原告彭彩珍货款105454元。因被执行人田金平、李群芳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