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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于潇与严雪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潇,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于潇,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严雪,女,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潇与被执行人严雪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10万元,已执行标的额2.89万元,剩余欠款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