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跃宏与陈学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61年6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民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六坝支行的账号。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六坝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