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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德刚诉王桂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刚,王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59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刚,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桂民,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于德刚诉被告王桂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德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桂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德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