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德刚诉王桂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刚,王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59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刚,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桂民,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于德刚诉被告王桂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德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桂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德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