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何某,女,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某,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