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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何某,女,193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某,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