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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晓铭、张晓玲等与叶欣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铭,张晓玲,张晓燕,叶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30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晓铭,无固定职业。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晓玲,无固定职业。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晓燕,个体户。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叶欣荣,现下落不明。上诉人张晓铭、张晓玲、张晓燕因申请宣告被起诉人叶欣荣荣死亡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立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铭、张晓玲、张晓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铭、张晓玲、张晓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铭、张晓玲、张晓燕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孟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尚志龙 来源: